未签合同因工受伤,企业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法院: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女子刘某在工作中因故受伤,向企业申请工伤赔偿,但却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

2021年2月20日,原告刘某至被告某紧固件厂工作,从事冲压件加工。同年8月31日,刘某在工作中右手拇指受伤,经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毁损伤。刘某受伤后多次与某紧固件厂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共识。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拒不协助,称刘某不是该企业员工。对于刘某所提供的她与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聊天及通话记录、工作期间的考勤表等证据,被告均予以否认。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是企业法人,有用工资格,原告有劳动能力,且未达退休年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虽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刘某与企业相关负责人马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刘某请假等事宜均向马某申请,工资也由马某发放。而马某与被告某紧固件厂投资人孙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也一直称呼马某为“老板娘”,符合常理,也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常见经营模式。因此,刘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可以确认她与某紧固件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靖江法院最终判决刘某与某紧固件厂存在劳动关系。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帮助用人单位规避法律风险。劳动者应加强证据意识、理性维权,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主动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法律途径合法维权,注意收集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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