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暖不能用,合同无约定,责任谁来担?

家里安装地暖逐渐成为更多人过冬的方式,若地暖因安装不当造成无法正常使用,且合同条款对地暖安装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开发商安装不当导致地暖设备损坏的纠纷案,最终判决开发商向38户业主支付赔偿款45.6万元。

曹先生等业主向开发商购买某楼盘住宅,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提供某知名品牌或同等品牌地暖。业主收房后发现地暖无法正常制热,部分地暖设备甚至出现管件爆裂、漏水等情况,开发商多次维修后仍有设备无法工作。据维修人员排查检测告知,开发商所采购的地暖设备外机并不具备防冻保护功能,设备外机铭牌中注明“仅适用于安装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室内”,实际上却被统一安装在室外设备平台上,遭受雨水霜冻损害导致各户的机器故障频发无法复原。

曹先生等业主多次向开发商主张维权,但未能解决问题,遂诉至法院,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每户业主的经济损失2万元,合计76万元。

开发商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某知名品牌地暖,业主收房时也未提出异议,地暖设备损坏系遇到极寒天气的不可抗力造成,与开发商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作为案涉地暖设备的提供方和安装义务人,在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过程中,未及时就设备型号、安装方式等重要事项向购房者予以说明、告知和提醒,对设备安装的潜在风险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地暖无法正常使用的后果。在地暖设备发生问题后,开发商未通过合理方式尽快予以解决,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影响购房者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致使购房者的合同目的部分无法实现。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地暖设备的市场价格、安装费用等因素最终确定每户损失1.2万元,故判令开发商向曹先生等38户业主赔偿损失45.6万元。

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地暖设备相较于日常家用设施设备具有更强的专业性,普通购房者并不知晓地暖设备在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设备安装、使用不当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作为精装修商品房的开发商,除了向购房者提供地暖设备外,还应当负责设备的安装以及维护,并应当就地暖设备的型号、安装方式、使用方式等事宜以及相关风险及时予以告知、说明和提醒。在合同条款对地暖设备的价格、型号和安装方式等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开发商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标准予以履行,保障购房者的基本权益,满足其合理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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