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甲和李某乙系夫妻,2018年12月25日,二人因建房用钱向史某借款10万元,并向史某出具借条一份。后史某多次向二人追要借款无果,遂诉至南召法院。本案庭审过程中,二被告辩称已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丈夫李某丙归还现金10万元及利息1.3万元,李某丙于2022年6月23日向李某甲出具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夫妻二人将借款及利息还请。
判决结果
南召法院白土岗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史某和李某丙虽系夫妻,但原告更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守规则,明确主体。二被告撇开原告擅自将借款还给原告丈夫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常理。故判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史某支付欠款本金 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典型意义
夫妻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家庭成员,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的,但在民事权利中,并不因亲密的夫妻关系而剥夺其中一人的权利或者混淆应享有的利益。家,是一个温馨的、充满“爱”的港湾。夫妻、亲属之间本应坦诚相待,不能把一个讲“爱”的地方变成了讲“利益”的场所,这与婚姻的本质相违背,也将加剧夫妻与亲属之间的矛盾。亲属借贷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理智化解矛盾,处理好家庭关系、亲情关系,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因个人利益而不顾亲情,更不能因一己私心而枉顾法律,引起不必要、不和谐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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