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多孤寡老人选择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这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又容易引发纠纷。
老张与小张系叔侄关系,2006年左右老张独子去世,小张一家对老张夫妻颇为照顾。2014年,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一份,约定小张负责扶养老张夫妻至百年之后,老张夫妻将一套拆迁房赠与小张。小张拿房后装修入住,也给予了老张夫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2018年左右,老张妻子和前夫的女儿小何开始与老张夫妻走动密切,随后老两口提出小张夫妻未尽到扶养义务,便于2019年12月将约定赠与小张的房屋过户给了小何,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并主张小张夫妻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小张认为,其夫妻两人多年来与老张夫妇关系一直很好,常买东西看望老两口,也在老张住院时予以照顾,已尽到了扶养义务,是小何与老两口恶意串通将房屋过户,老张夫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过程中,小张同意解除《赠与协议》,并提起反诉,要求老张夫妻返还扶养费等各项费用4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小张对老张夫妻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有相关票据及亲朋证词支持。老张夫妻擅自将协议房屋过户给小何,导致双方产生嫌隙,不再往来,在这种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从老张夫妻陈述的解除协议原因及将房屋过户给小何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老张夫妻单方不愿意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故协议解除的责任应归责于老张夫妻,夫妻两依法应偿还小张已支付的扶养费用。综合协议履行情况,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老张夫妻给付小张各项费用16万余元,小张将房屋腾让返还给老张夫妻。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老张夫妻与小张签订的《赠与协议》,约定了小张对老张夫妻的扶养义务及享有老张赠与房产的权利,实际上双方构成了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老张夫妻情感上认为小何与老两口更亲近,不顾小张多年扶养的事实,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老张夫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小张多年间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对于签订协议要慎重考虑,若已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履行好约定事项,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让自己拥有一个幸福、安康、快乐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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