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种植的水稻,却因农药中毒死亡了……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李某等几十个村民陆续到某农药零售店购买水稻田除草剂,药店经营者蔡某向村民们推荐一种新农药,宣传称该新药通过试验,对水稻田除草效果比别的农药都好。村民基于对蔡某的信任,都购买了新药。

给稻田喷洒新药后不久,村民发现水稻出现大面积死亡,便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经过鉴定后确认:村民们喷洒的新药叫“2.4滴二甲胺盐”,批准使用范围仅为麦田除草,但被用于稻田除草导致了水稻“中毒”死亡。鉴定结果出来后,李某等村民多次与蔡某协商赔偿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直接损失10738元。蔡某则辩称,李某等部分村民使用的除草剂是在附近别的乡镇农药销售店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该乡镇仅有蔡某一家出售该种农药,距离李某等村民居住地也最近。村民在发现水稻出现“中毒”死亡后,就第一时间找到蔡某,蔡某到稻田查看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依法采信村民的主张,认定案涉“2.4滴二甲胺盐”除草剂系蔡某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农药经营者,既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也没有向村民出具任何收款收据,违反了上述规定。水稻“中毒”系除草剂超范围使用造成,蔡某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并指导村民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但其明知村民购买农药的用途,却推荐不适用于水稻田除草的“2.4滴二甲胺盐”,违背了农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对村民的损失存在主要过错。村民普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基于对长期农药销售者具备专业知识的信任,没有按照说明书载明的范围使用农药,也存在过错,但程度相对较小。据此,法院判定被告对李某等村民所受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

本案中,蔡某在出售农药过程中,为了出售利润较高的农药,未正确说明农药使用范围,且存在误导村民的行为,过错明显。农药经营者应根据购买者需求推荐适合的产品,并指导使用,尽到法定义务。也提醒广大农户,在购买农作物药品、药剂时,不能只凭经验,要严格按照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及使用方法,对症、对地、对标用药。存在疑问时,应当寻求乡镇农技站的专家给予专业指导。在购买农产品时,如果销售者不能提供销售凭证的,可以采用线上付款等方式保留交易记录,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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