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如果婚后几年突然得知伴侣隐瞒了婚前确诊艾滋病的事实,会作何反应?王女士选择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场“骗来的”婚姻。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回放】

王某与李某认识不久便陷入热恋,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数年未生育子女。

2021年12月,平静的生活因李某犯罪被打破,得知丈夫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王某已是不知所措,谁知不久后又一记晴天霹雳向她袭来,狱管人员告知探监的王某,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

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才表示自己虽然罹患艾滋病,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

王某却无法放心,紧急检查后,她稍感心安自己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压力,因为几年的婚后生活中,两人的夫妻生活并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

痛定思痛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审理中,李某辩称其婚前其实告知了王某其有艾滋病的事实,2017年双方一起去医院做过HIV抗体检测,且在吃药情况下自己体内的病毒载量一直为0,无传染性和正常人一样。

对此,王某提供了自己得知实情后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她问李某为什么得这种病还欺骗自己这么多年,李某没有否认,并称有时间要带她去向专家咨询。

【以案说法】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

一、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的登记结婚行为,为何适用《民法典》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虽然本案被告身患艾滋病的时间和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都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原告知晓被告隐瞒病情的时间是在《民法典》实施后,被告隐瞒病情的事实持续到了《民法典》实施后,且《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方,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理。

二、罹患艾滋为何会导致婚姻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首先我们必须厘清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所言的“重大疾病”。艾滋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并显然将影响结婚和生育,即使被告称其经过治疗已无传染性,但仍无法改变目前艾滋尚无法治愈,死亡率较高,遗传性较高的现状,应认定为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重大疾病。

其次如何界定“婚前如实告知”。一是告知的时间点必须是结婚登记前,二是必须是如实告知。本案中双方说法不一,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本案中艾滋病的危害性社会认知度很高,而双方又正常进行夫妻生活,法院认定应由患病一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有效举证,且结合原告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未履行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 民法典》撤销婚姻的新规还有哪些适用要点?

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能逾越这个时间点。本案中,原告是在知晓被告身患疾病后一年内提出的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规定。

如果现实中无过错方超过期限仍未起诉,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民法典》也本着尊重婚姻自主的原则,认定婚姻有效,而婚姻关系仍可通过离婚等形式解除。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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