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友军)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饲养人赔偿伤者各项损失24000余元。
2022年6月1日中午,83岁的王某骑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石店镇某路段时,被田某饲养的狗狂吠追咬,受到惊吓后摔倒致伤。王某为损失向田某要求无果,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田某认为王某受伤不是狗直接撕咬导致,王某遇到险情处置不当,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田某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狗对王某追咬,并致王某受到惊吓后倒地受伤,田某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侵害并非仅指动物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撕咬。广大喜爱动物的人士,在饲养动物时务必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动物侵权造成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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