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电视剧《底线》一播出,就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除不少大案要案外,一起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也引发不少热议。
该案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主张子女由自己抚养,在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并无太大区别的情况下,出于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目的,法官方远将孩子判给了母亲。本以为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但不久后方远收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投诉,并引发了此案的再审,最终将抚养权改判给了父亲。原来,母亲在开庭前以带孩子去游乐园为条件,引导孩子说了假话。经再审法官的调查核实和儿童心理辅导专家的疏导,得知孩子的真实意愿是跟随奶奶一起生活,法院遂最终改判。
此案即是根据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确定抚养归属的典型案例。那么,司法实践中,在判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应当考虑如下要素:
抚养意愿
意愿既包括具有表达意愿与表达能力的子女的被抚养意愿,也包括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意愿。未成年子女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有表达与谁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应当尊重。
就父母而言,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时协商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间接抚养,是综合家庭情况而作出的,应当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安排,因此,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对于父母双方的合意,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
但值得注意的是,“尊重”并非“遵从”,在特殊情况下,如子女或父母双方的意见明显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时,则应当根据查明的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判决。
年龄要素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年龄是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为宜,只有在出现如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母亲不愿抚养的情况下,才由父亲进行抚养。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愿。
民法典对于询问意愿的年龄规定是参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但实践中,未成年子女表达能力与意愿的年龄并非必须年满八周岁,民法典亦未强行规定不能询问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对于父母离婚后与“谁一起生活”的问题,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可适当扩大询问的年龄范围。
此外,未成年子女受其年龄限制,对父母一方的诱导、“过严”的管教方式等可能存在情绪化、片面化的认识。因对于该问题,可对未成年子女的意愿适当引入心理评估机制,在合理扩大“真实意愿表达的未成年子女”范围的基础上,力求最真实的意愿表达。
抚养能力
双方的经济条件通常是抚养能力的首要考虑因素,通常来讲,优越的经济条件能为子女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除经济条件外,还应当考虑父母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教养和文化程度、社会信念等方面的内容,如父母一方是否具有稳定的情绪、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等等,通常认为,父母性格暴躁、消极或者患有诸如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均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除此之外,抚养能力还应当包含隔代的辅助抚养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愿意辅助抚养、能否提供更好的资源与条件,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具有重要意义。
抚养环境
抚养环境则是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的持续性、稳定性要求。未成年人的适应能力较弱,如居住环境的突然改变、贸然转校等都容易对其心理造成创伤。因此,在考虑抚养归属问题时,应当以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为宜。
未成年子女对父或母的依赖程度,也是抚养环境中的重要考虑因素。被依赖程度高者与未成年子女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适合继续与之共同生活。在多子女家庭中,还应当考虑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依赖,通常情况下,不宜将其分开抚养。抚养环境直接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尽量避免实际生活与学习环境、亲属间依赖的剧烈变化。
除上述要素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影响抚养归属的判定要素,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要素也不尽相同,诸要素之间也并不具有价值上的重要性排序。因此,法官需综合考量,在“未成年人本位”的思想下,通过审判,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稳定、适宜的成长环境,真正在抚养归属中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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