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经两次买卖均未过户被强制拍卖,现车主能否解除买卖合同?

中国法院网讯(沈天洪)一辆货车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车辆因原车主原因被法院扣押拍卖,现车主能否向卖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蔡某有一辆货车,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行驶证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2019年,蔡某将该车卖给龚某,后蔡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双方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20年9月,龚某又将该货车卖给沈某。龚某将货车及相关证件交付给沈某,沈某支付了购车款11万余元。购车前,龚某将该货车原车主蔡某在双方交易时正处于服刑阶段,无法完成过户手续,车辆挂靠公司等情况,均如实告知了沈某,沈某并未提出异议。

后沈某对货车进行了整修和改装,并继续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使用。2022年2月,因蔡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有经法院判决的尚未履行的债务,浙江省某法院依法将该车辆扣押,并强制拍卖执行。沈某与龚某多次就此事进行交涉,但均未果。沈某遂向广德法院提起诉讼,将龚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返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原告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龚某辩称,沈某在蔡某出狱后未联系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车辆被法院强制查封扣押后,也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原告对车辆被法院执行拍卖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与龚某口头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龚某在沈某购买车辆时,已经将车辆的原车主、登记及挂靠情况、因原车主正在服刑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均如实告知了沈某,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然决定购买案涉车辆,在龚某向其交付了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的情况下,支付了购车款,表明其愿意承担车辆权利瑕疵的风险。

龚某依约将车辆交付给沈某后,沈某对车辆进行了占有、使用、收益,时间近一年六个月,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过龚某或者蔡某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车辆被浙江省某法院扣押后,沈某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却未提出,最终车辆被法院强制拍卖。在整个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龚某既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也没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案涉车辆被法院强制拍卖的原因,与沈某怠于行使其权利有重大关联。因此,沈某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购车款、赔偿相关损失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沈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适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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