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文清)当租客拖欠房东租金时,房东是否有权以锁门的方式催讨租金,这个行为是否合法?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东桥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年1月,黄某将位于闽清县雄江镇的房屋租赁给郑某,作为郑某工程项目部居住、办公使用。2022年9月,经双方结算,郑某欠黄某租金60000元,郑某出具房租欠条为凭。2022年1月,黄某与郑某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每月租金10000元,每季度初提前3天缴纳租金,郑某逾期7日未缴纳租金,黄某有权解除合同,追究郑某违约责任,黄某提供整栋框架结构房屋及周边前后左右空地,供郑某使用、临时搭建等。合同成立后,郑某未按约支付租金,2022年11月15日起,黄某将租赁房屋的铁闸门及围墙大门上锁。而后,二人产生纠纷闹上法庭。
庭审中,郑某认为,其在2022年8月份之后就未继续使用租赁物,并且有到现场准备腾空房屋、搬运物品,但黄某将门上锁,不让郑某腾空房屋、搬运物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黄某承担,黄某无权要求郑某支付2022年8月份后的租金。而黄某则认为,郑某一再拖欠房屋租金,为防止郑某将物品搬走,导致之后难以讨回租金,所以才将租赁房屋的的铁闸门及围墙大门上锁,但是留有小门,且郑某的员工至今还住在租赁房屋里,因此,郑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
闽清法院东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租金等违约责任。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具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2022年11月15日起,黄某将租赁房屋的铁闸门及围墙大门上锁,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构成违约,考虑到郑某拖欠租金也存在违约,锁门后的租金酌情减少7000元,即计算至2022年12月份郑某尚欠黄某租金173000元。郑某抗辩黄某从2022年8月份起就将租赁房屋门锁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抗辩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郑某拖欠租金的行为先构成了违约,此时,黄某可以起诉郑某支付租金,为防止郑某转移财产,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黄某在租赁期内强行锁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影响了租赁房屋的使用,反而使自己成了违约一方,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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