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华因经营需要向张深借款15万元,双方在张深所在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若双方因借款发生纠纷,应向除二人住所地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张深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李华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后因李华逾期未还款,张深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华偿还借款。
法院查明:原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张深处,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李华处。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均发生在张深处。跟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有关联的地点除了二人住所地以外,并无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向除原、被告住所地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双方享有协议管辖的权利,但是双方仅约定原、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未明确约定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涉纠纷。根据法院审查,本案除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外,并无其他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若排除了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则本案纠纷将面临无法院可诉的情形。故法院认为,案涉管辖约定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对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双方合同亦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复杂多样,本案系较为特殊的一类协议管辖案件。协议管辖是合同自愿原则在管辖制度上的具体表现,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的,应当优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但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是否一定有效需进行进一步审查。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可以参考以下步骤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约定协议管辖条款,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且约定明确具体的,则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书面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的,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由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同时,应注意合同履行地应以双方书面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法律法规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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