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中文标示的食品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3日,黄某至被告常熟某美容店中消费,购买了2盒所谓的进口奶片,支付了1100元。摄入较多后,黄某感觉其心跳加速,出现了心悸、失眠等症状,其又查阅了该奶片的包装,发现该奶片为全英文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示,也没有规格、净含量、成分表或配料表、保质期、生产者等信息。黄某主张系三无产品,将被告美容店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重要信息。对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则另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本案中,美容店销售的奶片为全英文标识,食品生产和销售信息严重缺失,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行政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黄某诉至法院。后法院组织协调,黄某与美容店达成调解方案,美容店赔偿黄某5000元,双方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行业对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比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更为严格。但是,仍有不少商家铤而走险,选择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的被告虽然属于美容行业,但其销售食品的行为仍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约束。被告实际销售的奶片没有任何中文标志,明显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和进口商品检验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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