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出租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12日8时50分许,小黄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湘阴县白湖新村路段进出道路向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直行的小杨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小黄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小杨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下,该出租车公司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实际系小杨出资购买,保险费用及相关年检费用均由其承担。
2022年8月26日,小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8510元。
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予以采信。
小黄因本次事故受伤应获得赔偿的金额,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由小杨承担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由小杨承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险不予赔付的部分小杨自行承担。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出租车公司与小杨系挂靠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出租车公司对小杨自行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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