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高管期间,放任员工P图造假,从而导致公司被索赔,高管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默认造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尽到对公司的善管义务,需要赔偿部分损失。
2019年12月,某新能源公司聘用高某为公司总经理。高某履职期间,公司发生P图造假行为被合作单位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新能源公司认为,高某作为高管,为个人考核利益指使员工P图造假,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高某辩称,其不存在指使行为,入职新能源公司后发现员工有P图行为,其未予阻止,只是顺应了之前的操作流程,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高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是否存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新能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高某的薪资发放与业绩考核之间的关系,及高某存在主动指使员工P图造假的行为,故其主张要求高某赔付全部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然而,虽新能源公司从何时开始有P图造假行为无法认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公司损失是在高某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放任造假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发生。高某作为高管应当认识到P图造假这一不诚信行为可能给公司带来投机利益,但绝非为公司之最佳利益。故其默认造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尽到对公司的善管义务。综合考量案件情况,法院酌定高某赔偿新能源公司10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对于勤勉义务,公司法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未规定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对是否违反勤勉义务,一般应遵循“商业判断准则”,主要路径有:1、高管与该事项无利益冲突;2、作出判断时依据了所能合力信赖的信息与资料;3、遵守了正当的决议程序与权限;4、尽到了普通正常人应尽到的注意;5、该判断是善意的为了公司最佳利益。
具体到本案,高某放任P图造假行为,未有证据显示是为谋求自身利益,但该放任行为无法解读为系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谋求的只能是投机利益,其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于这种P图造假行为应予以规制,否则难言对公司尽到了善管义务。故法院经综合考量,酌定高某赔偿新能源公司10万元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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