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京牌终生使用权,合同无效!

马某于 2015 年在北京市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因没有车牌指标无法上牌。后经人介绍,马某找到有北京牌照的赵某,与赵某签订了《车牌转让合同协议》,双方约定由马某向赵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9000元,买断赵某的京Y※※※※号牌照的终生使用权。上述协议签订后,马某向赵某支付了59000元,赵某以自己的名义为马某购买的车辆办理京Y※※※※牌。2015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京Y※※※※号牌照一直由马某使用。后马某又将京Y※※※※号牌照返还赵某。马某多次与赵某协商退还购买车牌款项,但赵某拒绝返还,马某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提出了反诉。

法院审理: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马某与赵某签订的《车牌转让协议》实为对北京市车辆配置指标的买卖,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本案中,双方均明知车辆配置指标买卖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号牌管理制度,对于案涉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机动车的普遍使用年限、马某实际使用车辆号牌六年有余(近七年)的事实及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节,法院遂判决赵某返还马某车牌款29500元,并驳回马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及赵某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由于京牌小客车车牌中签难度高,导致“车牌”成为了热门交易对象,从卖方到中介再到买方,形成了一条灰色交易产业链。表面上看,“车牌”买卖交易让交易双方各取所需,解决供需问题,但实际上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车牌”买卖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对合同订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某明知车牌不可买卖,仍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显然具有过错,其购车款当然不能完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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