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璐璐花费3000元网购一款大型生态景观鱼缸,璐璐将其放置在尚未入住的新家而未使用。一个月后,璐璐搬进新家,在店铺客服的指导下调试鱼缸,初次运行使用鱼缸的过滤及供氧系统。次日清晨,随着一声巨响,鱼缸缸体破裂,水急速涌向地面,家中顿时“水漫金山”,致使客厅地板浸泡受损。
璐璐立即与售后客服联系,但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璐璐因此将店铺景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鱼缸全部货款,并赔偿鱼缸破裂产生的地板损失15000元。
璐璐认为
其购买的鱼缸自行爆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景秀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无瑕疵。景秀公司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之鱼缸,致使璐璐遭受财产损失,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景秀公司则认为
公司所售产品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璐璐购买鱼缸月余才开始使用,对期间是否妥善保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且操作使用的过程中是否完全依照说明亦不得而知,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剖析各自的过错与责任,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阐明了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在法官的组织安排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景秀公司当庭赔偿璐璐损失共计9000元。
法官说法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对产品责任有专门的规定,对产品责任的构成和归责、产品责任的求偿和追偿、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过错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为:
1.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特定标准;
2.受害人存在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
3.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应对上述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快递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然成为日常生活中无可替代的购物模式。然而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线上销售的产品质量亦存在一定的隐患。本案中,璐璐网购鱼缸后,在使用次日即发生破裂,造成财产损失,符合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认定标准,故景秀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璐璐未就其妥善保存情况提供证据证明,亦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当事人在衡量自身过错责任及案件利弊后达成上述调解,符合法律规定。
消费者和销售者在交易过程中均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销售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质量无瑕疵商品的义务,消费者亦有知悉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生活中,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受到侵害的,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1.妥善保管付款凭证等购物记录,还原交付过程;
2.与商家沟通解决方案时,尽可能固定沟通记录、产品交接记录及维修记录;
3.善用鉴定、评估等方法确定产品质量及因果关系,同时,积极留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证据,佐证侵权损失。
需注意的是,在侵权责任中,消费者有权选择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pangtingxi.net/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