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骑车跟随出小区被电动门撞伤,物业要不要担责?

如今很多小区都安装了电动门,刷业主卡或门卫控制,电动门会打开,人走后自动关闭。骑电动车跟随前方人员出小区,被小区电动门撞伤,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诉前调解程序,成功化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就业主江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责任认定作出合理判定。

2023年4月4日,家住黄梅镇某小区的江某骑电动车出小区时,看见前面业主刚好出小区,且小区电动门处于开启状态,由于赶时间上班,江某便没有停车刷卡,直接抢忙驶出小区,结果电动门在江某出门时自动弹回,江某躲避不及被电动门撞伤中指。经黄梅县人民医院诊断,医生建议江某全休两周。

事故发生后,江某拿着诊治医疗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多次找小区物业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5月5日,黄梅法院立案庭在收取该案的立案材料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涉案标的额较小,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遂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处理该纠纷。

调解中,小区物业认为,此次事故是因江某未遵守出入刷卡规定而导致,损伤责任应当由江某自负;江某则坚称,小区很多人都是这样出入,物业并没有作出劝阻,此次事故与物业管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应当由物业承担自己的损失。

在理清事情发生经过,确认小区物业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普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内容,依法认定该案中物业公司未在小区出入口位置张贴“一人一门”警示牌,当行人通过时,物业工作人员未履行行人安全通行的关注责任和提醒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行人通过小区门禁时,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刷卡通行,江某在出入时未刷卡而强行通过门禁,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认定达成一致意见,就事故损失赔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物业公司当场履行应尽的赔偿责任,为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应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时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该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保障电动门通行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江某未遵守管理规定刷卡通行,跟随前方人员通过电动门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物业公司仅需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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