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遗留的债务应由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但继承人放弃继承,遗留的债务谁来偿还?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岔河法庭审结一起债务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3年起,孙某向张某购买饲料用于养殖生猪,至2017年孙某共结欠张某饲料款十万余元,并于2022年1月30日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2022年9月30日,孙某因意外去世后,张某要求孙某的继承人偿还孙某生前所欠饲料款未果,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的继承人书面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对孙某遗留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继承人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其实际仍占有、控制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以实际占用、管理的遗产清偿债务。据此,法院判决孙某的继承人在其占有、管理的遗产范围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偿还债务。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表示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无人处置,目前我国《民法典》已引入“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处置遗产但并不直接对遗留的债务负责,避免了继承人因继承而负担沉重的债务,同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是对传统的父债子偿观点的颠覆,符合新时代法治思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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