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没钱,就可以不用赡养父母?!

一对七旬老人,颤颤巍巍来到法院,状告儿子近二十年,对老两口不管不问。儿子还挺有“理”,称自己还背着几十万外债,没有钱给父母养老。此案系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科、浮某英诉称:我们共育有一子二女,都已成家立业。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已经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从2004年以来,近二十年时间,因一些家庭矛盾,儿子刘某滔不和我们见面,无论日常生活还是生病住院,都对我们不管不问,我们伤心、无奈之下,起诉到武陟县法院。

被告刘某滔辩称:我的父母干了几十年活儿,这赚的钱都去哪儿了。当年我盖房时求父母帮忙,他们也没有管,这么多年,也没人通知我要养活他们,更何况我现在还有几十万外债,没有钱给父母养老。

另经法院查明,被告从事电焊工作,月收入44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原告年老体弱,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对原告的法定赡养义务和法律责任。二原告所诉以前的医疗费、生活费以及以后的医疗费用,被告应按照三分之一的数额给付。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原告以前的医疗费9386.4元,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二原告当月生活费每人320元,支付二原告当月医疗费各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子女,除非有法定的事由和依据,方能免除其赡养义务。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大家在生活中可能会面临经济压力,也或许与父母之间有矛盾,但这不应该成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父母养我们小,我们养父母老。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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