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告一直在家照料家庭,抚养子女,被告在县城工作。生活中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冲突。2022年3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在被告向原告作出保证后,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对原告家务劳动进行补偿。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经过一次离婚诉讼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婚后照料家庭、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原被告财产状况、被告工资收入等情况予以酌定。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广泛而全面的。现实生活中,妻子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有的妻子因此导致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大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一旦夫妻离婚,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妻子反而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而面临生活困境。
针对这种情形,法官提醒,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如果妻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对方提出相应经济补偿。这是法律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也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一方的男性应当考虑到妻子的付出,对女性主动作出补偿,不能认为自己对家庭财产贡献较大、妻子没有收入,拒绝在财产分割上寸步不让分文不给,这样的理由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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