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张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见家长并商议彩礼及订婚事宜,同年7月份,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张先生前后共支付给李女士一方钱款十万元作为彩礼。
之后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同居生活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就返还婚约财产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返还自己与其恋爱、订婚期间支出的财产。
张先生称,她消费无度,本人与其人生观、价值观完全不同,已无结婚的可能,被告也明确表示悔婚。我请求判决把我恋爱期间所有的支出都返还回来。
李女士辩称,他给我礼金等钱财,我没有异议。但他常年外出打工,经常不在家,里里外外都是我来维持,给付钱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是应该的,我没有义务返还。
争议焦点
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恋爱时的其他财物,需要返还吗?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于返还原告张先生彩礼款10万元;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婚约财产的相关概念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男方或其家庭成员依据民间习俗向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通常以订婚为婚约的成立时间,以结婚为终止时间,从订婚到结婚为婚约期间。所谓婚约财产是指以婚约为基础和前提的财产流转,包括双方往来的一般财物移转和男方依当地订婚风俗给付女方的彩礼。
2、彩礼与一般性赠与的区别
彩礼属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依据民间习俗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在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务,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例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3、共同生活花费
男女朋友在恋爱处于同居状态,男方给女方多次、不定期、小额转账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该部分款项属于共同生活花费,不属于彩礼也不属于附条件赠与,一般没有返还的可能和依据。
4、理性看待彩礼等习俗
本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故本案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彩礼风俗由来已久,正确看待婚约财产,理性解决生活矛盾,尤其是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财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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