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退休年龄的员工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起,席某在高安某陶瓷企业做清洁工,但该企业未给席某缴纳社保,席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企业工作。2021年5月,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席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之后,相关部门认定席某为工伤,席某则依据工伤认定书向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工伤待遇款。

问: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答:构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有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席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因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问:席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社保,该企业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应承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席某在发生事故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该企业工作,符合《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该企业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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