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原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6日,杜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句容市句下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句下线29公里加450米附近,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贾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贾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杜某报警,后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由于事发时行人贾某位于道路上的具体位置、车辆与行人发生接触碰撞的点位位于道路上的具体位置无法查证,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贾某受伤后,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多脏器损伤、胸椎骨折、右侧肱骨骨折、双侧肋骨骨折并为此花费医疗费236826.46元。此外杜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贾某全部医疗费236826.46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一、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意味着不用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除外。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接警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由于事发时行人位于道路上的具体位置、车辆与行人发生接触碰撞的点位位于道路上的具体位置无法查证,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法官通过调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查明,杜某在夜间无照明条件的道路行驶过程中车速达70公里每小时,没有采取降低车速确保安全通行的措施。虽然贾某被撞后倒地位置位于道路机动车道内,无法确认撞击点位于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即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贾美红处于机动车道位置,但结合车辆右侧轮胎制动印起点位于道路东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割线东侧(靠近非机动车道一侧)的情况,法官认定驾驶人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贾某医疗费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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