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能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吗?

案例简介:

老王没有结过婚,也没有生育领养过子女。他是家中独子,父母也在其年幼时患重病过世了。某日,老王因车祸受伤昏迷被送进医院,表妹称她本人为老王的近亲属,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请问,表妹可以为他行使此项权利吗?

以案释法:

近亲属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该案中,表妹不属于老王的近亲属,因此,表妹不能行使上述近亲属身份享有的权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所以,若老王担心未来发生病重神志不清导致人身、财产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老王可以与表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表妹为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表妹履行监护职责。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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