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错特错!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坊间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把人撞伤残所需要的花费大过撞死人”。这种说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透着一知半解的自以为是。

人命不能以金钱来衡量。
当人被撞伤,无论花费多少钱,我们都想把人命救回来,这是对生命的尊重;而当撞死一个人时,面对结果无力回天,我们只能让肇事者赔偿金钱,这些钱并不是买了这条命,只是给死者家属的一种慰藉。人命是无价的。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就更为明显了。
交通肇事罪 交通参与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样一来,民事纠纷就升级为犯罪,个中得失,自己品。
但故意将人撞死更大可能是要触犯另一个罪名。
故意杀人罪 这个罪名的恶劣程度不言而喻,法定刑自然也非常重,不再赘述。
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还包括撞人后将人藏匿后致人死亡的情形,详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非典型逃逸的认定》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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