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继承权划分赡养义务,协议是否有效?

在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时,有些子女会先把老人百年之后的遗产分配清楚,再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极易导致“少继承少赡养、不继承不赡养”现象的发生。那么,这些以“交易”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的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支持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因分家赡养协议中存在以“放弃未来继承权利”为履行赡养义务附加条件的条款,被法院认定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据此判决驳回了当事人要求确认协议有效的请求。

法院查明,盛老太和老伴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哥哥霍甲、弟弟霍乙、妹妹霍丙,老伴早些年已过世。对于盛老太的赡养问题,2021年5月,霍甲、霍乙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约定霍甲放弃未来继承母亲盛老太的三间北房,霍乙将其所有的两间西房转归霍甲,盛老太由兄弟二人轮流赡养。

协议签订后,兄弟二人在履行协议时发生分歧,导致盛老太的赡养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盛老太只能跟随外嫁女儿霍丙一起生活。近日,霍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

霍甲认为,双方就遗产继承、财产分配及母亲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但霍乙拒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对此,霍乙表示,协议中涉及的两间西房是他和妻子共同建设的,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霍乙还称自己文化程度较低,不能清楚理解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氏兄弟在签订分家协议时,“被继承人”盛老太并未去世,这意味着霍氏兄弟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放弃了可期待的继承权利,该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效力。此外,因为霍氏兄弟无法实际履行上述涉及遗产的约定,从而导致盛老太的赡养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法院认为,霍氏兄弟签订的分家赡养协议因侵犯他人利益、违法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霍甲申请确认分家赡养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

赡养协议不能以未来继承权为前提

“如何正确理解公序良俗法律原则下‘赡养老人’和‘法定继承’的关系,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法官庭后表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定继承”的权利之间,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即只能在评价多尽、少尽或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基础上决定继承遗产的多少,而不能反过来以事先约定是否继承遗产来确定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以约定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达成的赡养协议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家庭通过事先约定未来遗产继承分配和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赡养老人、避免继承纠纷等问题。但在法律评价层面,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认为这种协议是合法合规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应当发生在老人去世后,老人去世前本无继承一说,此时“交易”或放弃继承权利更无从谈起。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子女擅自为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附加改变未来继承权利作为条件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自始无效。

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或约定了相关协议为对价,亦不可约定其他前置性条件,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不能拒绝。此外,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子女也不得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形式和具体义务,法官称,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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