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原件丢失, 复印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为武某配送快递邮件,双方系雇佣关系,约定张某按约提供派件服务,武某每月给付张某劳务费6000元。经结算,武某拖欠劳务费11 000元,并于2021年4月向张某出具欠条。欠条出具后,武某又给付张某3000元,下余8000元迟迟未给付。

张某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申请网上立案,滑县法院受理后,依法转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人民调解员程志远进行调解。

案件调解

由于双方均在外地,调解员程志远通过电话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告武某陆续还款5600元,剩余2400元要求原告张某给付欠条原件或将欠条原件交付法院后再给付。

然而原告张某以未携带原件为由拒绝继续调解,并要求正式立案开庭审理。

立案庭庭长郝耀华收案后,认为该案还有极大的调解可能,并未立即正式立案。郝耀华通过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耐心地做原告张某的工作,告知其开庭也需要提交证据原件,如原件丢失,应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最终原告张某承认欠条丢失,因为担心被告武某赖账,所以一直不敢承认。

郝耀华又耐心做被告武某工作,武某表示相信调解员、相信法院,主要是怕张某拿欠条原件再起诉,只要把该事情说清楚就好,并立即履行下余的2400元,圆满解决双方后顾之忧。

法官说法

原件是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原始资料、原始证明和其他原始文件。原件较复印件和其他转存文件有更高的法律效应。复印件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又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即被否定。故在民事活动中,应妥善保存证据原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的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由权不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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