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误工费纠纷案。
2022年3月,刘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荀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荀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荀某无责任。后荀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荀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荀某所需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鉴定清楚。
2023年10月,荀某向河南省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1207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损失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的收入以及损失程度,且原告年龄较大,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应该主张误工费。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刘某应对荀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之规定,苟某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支付误工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荀某16万元。
法官说法
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误工费是对劳动者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的保护。因此,只要遭受了收入的减少,都应当计算误工费,当事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但仍然有收入来源,可根据相关标准计算误工费。本案中虽然荀某年事已高,但是在事发前一直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因刘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无法参加劳动,使荀某的收入减少,因此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pangtingxi.net/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