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醉酒后意外溺水死亡,各方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参加酒局醉酒后发生意外死亡,同饮者及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人员侵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且看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才、郑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是其次子。被告张某与死者赵某相识,曾经合作过装修和设计业务。2022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张某约赵某、刘某一起到郑州市王屋路某饭店面用餐,刘某约了李某,李某带上了山某一块赴宴。后张某和刘某及死者赵某三人一起前去KTV。通过监控视频显示,赵某在KTV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三人离开KTV时,张某叫了被告邱某所驾驶的出租车,接送赵某离开,张某向邱某支付车费60元,并告知司机邱某大概的送达地址。邱某将赵某送达至其居住的隔壁小区门口后,张某又支付其50元钱,让邱某送赵某上楼回家,邱某收到钱款后录了现场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该视频显示赵某并未进入小区。后邱某并未按照张某要求护送赵某回家,而自行驾车离开。2022年7月13日6时31分,赵某被路人在七里河发现死亡。经鉴定,赵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64mg/ml,确定赵某溺水死亡。

【裁判结果】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张某、被告刘某和被告邱某分别赔偿原告赵某才、郑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冰柜存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1503.15元、55751.58元、55751.58元;驳回原告赵某才、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刘某提出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对人体造成的影响,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其受邀参加酒局过量饮酒并致醉酒后落入河中死亡,应当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酌定死者赵某对其死亡后果自行承担80%的过错责任。被告张某系酒局的组织者,且为酒局中唯一与赵某相识的人,其与其他被告相比,应当负有更大的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10%的过错责任。被告刘某参与了第一次酒局及后续的KTV活动,并与赵某一同离开KTV,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其与赵某此前并不相识,且并非酒局组织者,故其相对于张某应减少其承担责任比例,确定其承担5%的过错责任。被告邱某作为酒局外的第三人,虽其系出租车司机,与赵某并不相识,但其收取委托费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项,故根据其出租车司机的身份及其所负义务,确定其承担5%的责任比例。

【法官说法】

中国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不管是亲友聚会还是商务洽谈,往往都会饮酒助兴。参与酒局本是一种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出现共饮人因酒局醉酒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情形时,法律应当适当介入,准确把握各方的侵权责任,平衡社会交往与弥补损失的双重需求。同时为提醒公众适当饮酒,避免悲剧发生,将共饮人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过度劝酒、拼酒。明知对方不会喝酒、因病服药等原因仍强迫性劝酒,或者为拼酒助兴要求对方过度饮酒;

二、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醉酒者陷入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境地时,应当将其安全送至医院或其家中。实践中,往往存在帮醉酒者叫车、叫代驾送其回家,但未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形,此时属于未全面履行照顾注意义务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未对醉酒者酒后驾车等行为予以劝阻。酒后不能进行剧烈运动、不得酒后驾车,若共饮人对醉酒者此类行为未加以阻止造成损害,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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