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合同,但并未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海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案涉服务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在有偿合同中,如果未约定违约金,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甲公司是一家广告制作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地产公司。乙公司出于宣传需要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为其制作广告物料,双方当即签订广告服务合同一份。数月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广告类产品制作服务,而乙公司收货后却一直拖欠广告制作款。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一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给付广告制作款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在广告制作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故甲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任何法律依据。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可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案涉服务合同一方支付价款,一方提供服务,属于有偿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未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甲公司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亦常有,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上只有“违约金”三个字,却并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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