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母亲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是否可以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依法判决撤销李某(生母)作为小赵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李某与赵某2011年生育一子小赵。2015年6月,李某因与赵某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对小赵不闻不问。此后,小赵的祖父母相继离世。2021年10月,赵某因病去世,小赵由所在村委会照顾。因李某怠于履行监护人资格,村委会为保护小赵身心健康成长,确保小赵得到妥善监护照顾,故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李某对小赵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赵的监护人。
审理中,海安法院经调查了解到,村委会不仅资助小赵上学,亦派专人照顾其衣食住行。征求本人意见,小赵也愿意由村委会来照顾自己,而小赵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的母亲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也未尽到抚养小赵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小赵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且小赵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意见以及小赵意愿等情况认为,村委会申请由其担任小赵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小赵的健康成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构建的监护制度是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自未成年人出生开始,且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极为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如果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引发社会家庭的动荡不安。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先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则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在有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如果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兜底。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pangtingxi.net/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