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盗窃他人持有的毒品的行为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那么,具备什么情节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如何根据情节不同具体量刑?毒品数量或者其非法交易价值如何影响量刑?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答案。量刑标准如果宽泛而模糊,就极易导致罪刑擅断,量刑失衡。笔者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刑罚轻重的主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不但包括同一罪名的罪刑均衡,即刑罚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还包括不同罪名的罪刑均衡,即刑罚轻重应当与其各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引,可以为盗窃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思路。
一、盗窃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对盗窃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可以从其危害本质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来进行判断。考虑到海洛因是毒品犯罪以毒品数量作为量刑依据的折算基准,本文以海洛因作为分析时例证的毒品种类。
第一,盗窃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无论是为了贩卖还是自己或者他人吸食,均是想在不支付对应经济价值的情况下获得毒品,这种逐利性本质与其他盗窃犯罪并无不同,因此,盗窃毒品的非法交易价值,也即行为人所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是判断其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依据,自然也应当作为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第二,盗窃毒品行为经常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联,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人都有一个先行的取得毒品的行为,除极其例外的捡拾毒品外,或者是购买,或者是盗窃等非法手段。为吸食而购买并持有达到定罪数量的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为吸食或者仅仅是为了损害其他毒品持有人的利益而盗窃毒品的,在盗窃行为完成并控制毒品的同时,即进入对毒品的非法持有状态,之后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针对的是同一对象,本质上是前面取得毒品行为所造成的非法状态的自然延续,并没有产生新的法益损害,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可罚的后行为,因而只对前一行为即取得毒品的违法性进行评价,认定为盗窃犯罪。从主观恶性上讲,同样是为了吸食,盗窃毒品无疑比购买毒品具有更多的可非难性;从侵害客体上讲,盗窃毒品同时破坏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财产安全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控制度,比为吸食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具有更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毒品数量相同的情况下,盗窃毒品的量刑应当重于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
第三,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相比,盗窃毒品行为人的主要目的不是妨害国家的毒品管控制度,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而我国基于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定罪量刑原则;对于毒品数量较小的情形而言,相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社会危害性更小的盗窃毒品行为就没有予以犯罪化的空间。但与购买毒品并走私、运输、贩卖相比,盗窃毒品并贩卖的行为侵犯了更多的客体,社会危害性更重,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在量刑上应予以体现。
第四,盗窃毒品与盗窃枪支、弹药行为相比,犯罪对象枪支和毒品均属于违禁品,对于非法持有者而言,都天然的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并且都存在非法交易,因此刑法对这类物品的非法取得和持有行为都规定为犯罪。相对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针对盗窃枪支、弹药单独设置罪名和更重的法定刑,以体现对这类行为的从严惩处。虽然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略低于枪支,但与其他违禁品相比,仍具有更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通过盗窃行为获取毒品的,亦应比非法持有毒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第五,如果将盗窃毒品的行为和普通盗窃行为同等对待,单纯地将毒品的交易价值作为量刑依据,就可能出现盗窃毒品的刑罚轻于之后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比如盗窃海洛因50克并持有,如果按照海洛因的非法交易价值(一般不会超过数万元)作为盗窃罪的量刑依据,至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只对其非法持有50克海洛因行为进行评价,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重于盗窃罪量刑,与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关系相矛盾。由于犯罪数额仍是犯罪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并非完全不考虑盗窃毒品的非法交易价值,而是应当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纯度及非法交易价值、盗窃的目的、手段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二、盗窃毒品行为的量刑把握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单纯的盗窃毒品行为,毒品数量达到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标准(即折算为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毒品的非法交易价值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或者具有盗窃罪的其他定罪情节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在具体量刑时,盗窃毒品的量刑应当重于盗窃同等价值的一般财物的情形;针对同等数额的毒品,盗窃毒品的量刑应当不低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针对同一宗毒品又有贩卖行为的,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并罚,从而对行为人处以比“购买毒品并贩卖行为”更重的刑罚。基于上述原则,对盗窃毒品行为的量刑可作如下把握:
1.盗窃毒品的数量较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同时按其非法交易价值也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又不具有多次、入户、持械等特殊情节的,不构成盗窃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将所盗窃毒品又贩卖的,则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其盗窃行为,可作为贩卖毒品罪的酌定从重情节。
2.盗窃毒品的数量较小,但其非法交易价值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具有其他定罪特别情节的,按盗窃罪处理,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多数情况下毒品数量折算后为海洛因10克以下,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评价时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毒品数量折算为海洛因在10克以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盗窃罪的法定刑幅度相同,盗窃毒品的数量应作为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针对同一宗毒品又有贩卖行为的,则以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3.盗窃毒品数量较大,折算为海洛因达到10克以上,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但因其纯度或其他原因造成毒品的非法交易价值数额较小的,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或者按盗窃价值量刑低于非法持有同等数量毒品的量刑时,则应当将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处以不低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
4.盗窃毒品数量较大,折算为海洛因达到10克以上50克以下,同时其非法交易价值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或者具有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盗窃罪处理,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量刑重于非法持有同等数量毒品的量刑(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如果盗窃毒品数量超过海洛因50克以上,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评价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应当考虑毒品数量这一情节,认定为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亦不能低于非法持有同等数量毒品的量刑,即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5.盗窃毒品数量大,折算为海洛因达到50克以上的,同时其非法交易价值达到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盗窃罪处理,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亦重于非法持有同等数量毒品的量刑。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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