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刘、小李均系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22年7月3日上午11时左右,在课间休息期间,三人一同跑去上厕所,小王跑在最前面,小刘双手抓住小王跑在中间,小李双手抓住小刘跑在最后,快跑至厕所门口时,小王在被小刘、小李追逐拉扯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牙折断,花费医疗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18000元。因三方家长、学校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王遂将学校、小刘、小李及其监护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谁应承担主要责任?
答:小刘、小李及其父母。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王与小刘、小李虽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在校学生,应当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三人在课间休息时一同跑去上厕所,小刘、小李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追逐的过程中互相拉扯造成小王摔倒受伤,小刘、小李的行为与小王的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二人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小刘、小李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其侵权责任应由二人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问:小王是否需要对自己受伤的结果担责?
答:需要。下课后,小王在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与同学在人员密集的学校过道追逐奔跑,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本人应对其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问: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答:需要。该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在学生法定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学校作为管理者应临时充当监护人角色,承担对孩子的教育、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小王的父母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不少学生课间期间在校园楼道内追逐打闹,但学校老师并未进行疏导、劝阻,故被告某小学存在管理不足,未能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学校应对小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它不仅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关乎千万个家庭的幸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脱离了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法律为其设立了特别保护机制,规定学校应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保护好学生的人身权益。然而,校园安全不能仅依靠学校来保证,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当摒弃过分依赖学校教育的心理,主动树立起“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角色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与校方携手,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安全伞”。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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