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原告陶某在“58同城”网站上发现一款戴尔笔记本电脑,心仪电脑配置,于是联系被告关某,经沟通双方确定以3500元成交。
到货后,陶某对电脑进行验证,发现并非是正品戴尔笔记本电脑。随后,通过微信与关某联系退货。因疫情耽搁,4月下旬陶某征得关某同意后,按关某提供收货地址将电脑寄回。此后,陶某通过运单号跟踪发现关某多次变更收货时间,直至6月初关某拒收邮件。在此期间原告陶某始终无法与被告关某取得联系。
陶某无奈之下,将关某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关某赔付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并承担购买费、邮寄费等。
经审理,该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自愿交易,但涉案电脑与正品戴尔笔记本电脑配置严重不符,被告关某在进行销售时,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损害原告陶某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之规定,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将涉案笔记本电脑退回,但被拒收,原告已履行退还义务,因此被告应退还原告购物款3500元并赔付原告支出邮寄费用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10500元。
网购有风险,消费者要通过正规网购平台交易,避免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私下交易。树立维权意识,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如果遭遇欺诈,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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