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购买商品房的同时购买车位直接目的是满足日常起居停车需要以提升居住的舒适度,解决“停车难”这一难题。但是,当遇到“车辆停不进去”这一尴尬问题时,该如何解决?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位款的案件。
颍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阜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周某签订《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将位于某小区二期的小型停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周某,并收取周某支付的转让费60000元。车位建成交付后,周某发现车位“缩水”,不能正常使用,遂提起诉讼,双方各执一词。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实地测量,涉案停车位的停车方式属于垂直式,涉案车位平行通车道方向最宽处2米,最窄处1.96米,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4.96米;机动车与左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15米,机动车与右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2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3.4条中的规定,停车方式为垂直式的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Lt为2.4米,垂直通车道最小宽度We1为5.3米,小型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建净距纵向0.5米,横向0.6米。显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国家规定,车位“缩水”已经影响周某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该车位。
经颍东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阜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周某购车位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涉案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未对车位的长度和宽度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汽车库规范规定公用汽车库中载明汽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小型车总长4.80米、总宽1.80米、总高2.00米、小型汽车间横向净距为0.60米,14号车位宽2.22米,亦即该车位横向空间长度,并未达到汽车库规范所规定的小型车总宽1.80米、汽车间横向净距0.60米,合计2.4米的要求。故涉案车位不符合在涉案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根据国家标准所确定的内容要求,应属违约。同时,因标的车位在宽度与国家标准所要求之值差距较大,而车位宽度系影响该车位正常使用的重要因素,涉案车位未达国家标准的情形已经阻碍周某日常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涉案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被解除,购车款应当返还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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