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因抚恤金分配问题,子女将继母告上法庭,抚恤金究竟如何分配?
案情回顾
1990年,丁大妈与李大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在上一段婚姻中,丁大妈育有一子一女,李大爷育有一子两女,再婚后两人未再生育。
2020年,李大爷去世,未立遗嘱,其遗留的一套房产及存款经法院判决分割完毕。后因9万元的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李大爷的儿子李某德、小女儿李某春以及大女儿(已去世)的儿子刘某峰将丁大妈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李晓玲考虑到家事纠纷最重要的就是解开彼此的心结,故联系民调员组织双方先行调解。调解中,丁大妈认为原告李某德、李某春常年在外地,没有对李大爷尽到赡养义务,是自己和自己的两个孩子一直照料李大爷的生活起居。因此,不同意对丧葬费、抚恤金进行分割。
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李晓玲重新梳理了案件情况。庭审中,李晓玲释法析理,首先释明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并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参与分配的人员范围:丁大妈及儿子小峰(已经与李大爷形成扶养关系)、李大爷的儿子李某德、女儿李某春、外孙刘某峰。同时,李晓玲还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互相体谅。
经过李晓玲一番耐心劝导,双方舒缓心结,达成调解协议,丁大妈向原告李某德、李某春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各10000元,向原告刘某峰支付丧葬费、抚恤金5000元,丁大妈的儿子小峰自愿放弃份额。
法官说法
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不是遗产。
2.法律虽然未对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其性质和功能,抚恤金可以考虑家属与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家庭结构等因素,在家庭共有的基础上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配。丧葬费是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务的费用,应本着谁支付谁所有的原则予以处理;如果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以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分配。
3.小峰为什么可以参与分配抚恤金?本案中,丁大妈与李大爷再婚时,小峰还未满18岁,根据法律规定,小峰与李大爷间形成扶养关系,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当抚恤金参照遗产进行分配时,小峰就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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