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不成险毁容,三倍赔偿获支持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美容不成险毁容纠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发展及民众对医美的接受度提高,越来越多人接受了医美服务,与此同时,就医美机构的宣传、资质、手术效果等问题,也引发了诸多纠纷。龙岩市新罗区傅某为变美,接受某养生会所提供的“祛斑、祛黄”美容护肤服务后,反而因脸部受伤留下多处黑色凹陷疤痕,到多家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

2020年11月5日,某养生会所向傅某声称其提供的“祛斑、祛黄”美容护肤服务项目,使用纯植物护肤产品,仅三、四天就能达到“祛斑、祛黄”效果,且无任何伤害,傅某相信了该会所的前述宣传购买了此套餐服务。一个月后,傅某脸上不仅未起到“祛斑、祛黄”的效果,反而因脸部皮肤组织受伤留下多处黑色凹陷疤痕,几近毁容。

傅某认为,某养生会所在2021年5月18日前经营范围是拔罐、推拿服务、保健食品、服装零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其明知自身无祛斑美容资质,却向傅某提供美容祛斑服务,并使用医疗器具针刺患斑处,属医疗美容行为。该养生会所的行为已超出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欺诈。经多次要求会所赔偿未果。为此,傅某起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

某养生会所认为,在提供“祛斑、祛黄”服务时,会所的经营范围是拔罐、推拿、保健食品、服装零售(2021年5月18日,美泉会所的经营范围增加了生活美容服务项目)。在此期间,会所对所提供的护肤产品以及服务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均向傅某进行了真实、全面说明,并未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会所出售给傅某的护肤产品均是合法、正规产品。会所的行为并没有给傅某造成身体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会所在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服务时,并不具有从事该项业务资质,故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述规定,某养生会所应退还其向傅某收取的“祛斑、祛黄”美容护肤服务费。同时,傅某诉请某会所增加赔偿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有理,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判令某养生会所退还傅某美容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

宣判后,该养生会所不服提起上诉,龙岩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注意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许可,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医美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服务的一种,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同理,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在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无资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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